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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证明指南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事项
作者:邹城人民医院    来源:    浏览:0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二、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1.根据《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3个月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应当提供助产机构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出院记录、分娩记录、新生儿记录页)等相关材料,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或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

2.线下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携带的资料: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2)《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知情告知书。

3)《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需同时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按手印的授权委托书,同时领证人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并进行身份核验。

为新生儿更快速、便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可选择通过“爱山东”政务服务网、“爱山东”APP等平台进行线上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线上办理须知:1)线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仅支持父母双方人脸识别(不包含外籍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或华侨)2)办理过程中应仔细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不得对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档案材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3)换发补发及超过3个月未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暂不支持网上申办。

4.身份核验

 (1)领证人须实名实人实证通过人脸识别设备进行身份核验并签字,确保申领人实名实人实证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2)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通过提供居民居住证、护照、外国人居留证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应由本机构2名正式工作人员进行核实核对后共同签字确认

     三、注意事项

1.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的,须详细了解新生儿的所有出生信息,且具有现场独立填表及核对能力。

2.身份证须通过身份证验证机具验证,并保证在有效期内,如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身份证无磁,请及时到公安机关补办,否则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外籍人士请携带护照,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

4.现役军人因特殊职业确实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由所在部队团以上干部部门出具证明,并注明其公民身份号码。

5.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完毕后,新生儿姓名不能更改,请在办理前起好姓名,确定不再更改后再来办理。

6.新生儿名字(除姓氏外)应当使用国务院最新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填写。新生儿姓氏随父姓或母姓,不得选用第三姓;名字中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字母、符号、数字等。

7.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完毕后,正副联切勿私自拆切,请尽快到公安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副联由公安机关户籍部门拆切保存。

四、温馨提示

1.新生儿母亲请使用真实身份证件实名住院分娩,如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将无法办理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2.无户籍人员请在孕前解决户籍问题,以免影响为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请妥善永久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勿塑封、折叠、涂改、潮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