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一、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1、住院起付标准。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起付标准(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个人自负。
2、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成年居民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部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80%、70%、55%。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药物费用,支付比例提高10%;学生和其它未成年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成年居民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按同级医院的6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急诊观察转住院当天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住院费用结算。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80%,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
3、居民市级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报销又称二次报销,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部分给予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4、居民省级大病保险待遇。居民省级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含2万元),给予40%的补偿;一个年度内,每人最高补偿20万元。
5、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大病保险和省级大病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5万元。
二、居民住院分级诊疗制度和转诊报销比例
2018年4月 1日起,参保居民住院实行分级诊疗制度。
1、参保人员住院应先选择基层医院或县级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转到济宁市级医院就医的需经我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和兖矿新里程总医院办理转院手续。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降低10%。
2、省政府鲁政办发[2015]55号文件规定的县域内住院诊疗的110个病种,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济宁市级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降低10%;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到济宁市级医院就医的,报销比例降低20%。
3、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到济宁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由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出具转诊证明。转到济宁市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在济宁市内三级医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即由55%降到45%);转到济宁市外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20%;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报销比例降低30%。
三、居民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
1、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500元,尿毒症和血友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甲类病种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70%,乙类病种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65%、55%、45%。
3、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甲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乙类病种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患两种以上甲类病,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两种以上乙类病,最高支付限额6000元,同时患甲类病和乙类病,按甲类病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7.5万元。
四、精准扶贫对象医疗保险待遇
扶贫对象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标准分别降为100元、300元、500元,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分别为90%、80%、65%;经鉴定为慢性病的扶贫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起付标准降为200元,甲、乙类病种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0%;大病保险报销不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按50%比例报销,每段报销比例提高5%,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大病保险和省级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85万元。
五、咨询电话
邹城市医疗保障局 523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