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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疗保险转诊、异地备案一次性告知
作者:邹城人民医院    来源:    浏览:0

 居民医疗保险转诊、异地备案一次性告知

一、居民医疗保险转诊

(一)济宁市内住院转诊。参保居民由转出医院(邹城市人民医院、邹城市中医院、兖矿新里程总医院、邹城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邹城市精神病防治院仅限精神病患者)办理转诊手续;急诊的可以在入住的济宁市级医院直接办理;因患癌症需连续放化疗、骨折拆除钢板的参保居民,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凭首次转诊转院手续备案报销,一年内有效。

(二) 济宁市外住院转诊。参保居民可以通过以下3种途径办理转诊备案:

1、持济宁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具的《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办理转诊转院备案;

2、因急诊在外地直接住院的,由家属携带急诊手续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办理转诊转院备案。

3、异地居住人员办理过异地安置手续后需住院的,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备案。

注意事项:

1)济宁市外转诊转院医院为联网医院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与大病保险费用出院后即时联网结算。

2)参保居民因住院分娩和因各种意外伤害在济宁市外医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不能联网结算,需持以下材料到所属镇街人社所办理报销手续:①住院病历复印件;②发票原件;③住院费用汇总清单; ④意外伤害住院的还需要提供《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或《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登记表》(居住证明、居住证、工商登记证、房产证的复印件)或急诊病历

二、未联网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患者在未联网医院住院就医,出院后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属镇街人社所办理报销手续。①住院病历复印件;②发票原件;③住院费用汇总清单;《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备案表》或《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登记表》(居住证明、居住证、工商登记证、房产证的复印件)或急诊病历。

三、异地居住备案办理

因探亲、上学、务工等原因需要在市外异地居住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参保居民,可持《居住证》、《济宁市医疗保险异地居住人员备案表(市外)》等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市外长期居住备案手续。异地居住手续原则上办理后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居住地变动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参保人员在异地住院后,应在住院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执行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未备案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个人首先负担10%后,再按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标准支付。

四、咨询电话

邹城市医疗保障局:5233233

各镇街人社所:北宿镇5412094,城前镇5819679,郭里镇5631588,看庄镇5695650,唐村镇5470079,田黄镇5770798,峄山镇5670897,张庄镇5719349,中心镇5510009,石墙镇5618710,大束镇5578555,太平镇5458177,香城镇5738050,千泉街道5112390,钢山街道5115978,凫山街道5113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