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报销待遇
一、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1、起付标准。(1)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500元、600元,起付标准(含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个人自负。(2)一个年度内,在职职工从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50元,退休人员从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降低200元,第三次住院以后起付标准不再降低。
2、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在职职工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5%;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的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5%。一个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3、职工市级大病保险待遇。超过10万元以上的住院费用,由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90%支付。一个年度内,职工市级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35万元。
4、职工省级大病保险待遇。职工省级大病保险范围内药品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含2万元),支付比例为60%;一个年度内,职工省级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
5、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市级大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
二、职工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险待遇
1、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0元(中医医疗机构为900元)。
2、支付比例。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甲类疾病支付比例85%,乙类疾病支付比例75%,纳入大病保险部分支付比例90%。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公务员因病发生的住院、慢性病等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个人负担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按50%、退休人员按60%予以补助;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四、职工个人账户划拨
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部分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在职职工45岁(含4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拨个人账户;45岁以上至退休前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5%划拨个人账户;退休人员按上年度养老金的4.2%划拨个人账户。
五、咨询电话
邹城市医疗保障局 5232211